被告人贺**,系农民。2014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系农民。2014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贺**、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及其辩护人席敦信,被告人贺**、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贺**在太谷县胡村镇孟*村村委对面碰到曾与其有过纠纷的被害人尹**,便上前打了尹**一拳,尹**遂跑回其肉铺内,贺**追至肉铺后二人相互殴打,随后被告人贺**、贺**赶到肉铺内,尹**手持菜刀,贺**手持铁锹,贺**手持磨刀棍,双方打斗至肉铺外,尹**的妻子王*上前保护尹**时也被贺**持铁锹殴打,铁锹断掉后,贺*...(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