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女,198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主要称,1、二审法院认定李**承担60%的责任证据不足,应认定马*承担60%的责任。当时马*明知涉案房屋不能买卖。合同是马*和中间人起草的。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马*责任更重。在2017年李**通知马*解除合同,马*坚持高额赔偿导致诉讼。因此之后扩大的损失应由马*承担,这样马*就占...(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