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变更原安置房信息,李**对安置房屋享有一种“特种债权”,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2、李**对房屋的物权优于王**的债权,中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错误判决李**与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已对安置房屋做了明确约定,并已实际履行,涉案房产已具备特定性几年内都无人提出异议,李**事实上已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