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户向阳因与被申请人涉县水利局青塔水库灌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及一审第三人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户向阳申请再审主要称,1、户向阳提交(1)2020年7月26日韩**出具的书面证明;(2)2017年6月19日管理处书面通知;(3)2018年12月12日管理处出具的委托书;(4)2018年12月12日管理处与韩**签订的《交接协议》;(5)2019年3月6日《培训中心物品盘点》;(6)2019年4月1日《水面物品盘点》;(7)2019年4月1日《建筑物及装修盘点》;(8)2019年4月3日《2014-2018培训中心各项费用盘点》。以上证据足以证明韩**自2012年12月份至2018年底是青塔湖培训中心的实际经营者,韩**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与管理处终止了口头承包协议,已经将属...(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