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赤城县清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城清新公司)因诉被申请人赤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城清新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土地早已是工矿建设用地,一、二审法院对于该事实没有查明系事实认定错误。2009年张家口市及赤城县当地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结合申请人企业实际情况,并结合土地利用状况,被申请人赤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案涉土地性质转成“工矿建设用地”,并从土地调查底图进行标注将该信息录入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案涉土地的性质早已于2009年转成建设用地。申请人在诉...(本文书还有1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