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王*、第三人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第三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0月份,被告王*与原告雷**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西宁市××区的房屋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按约定给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多次要求与被告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无奈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将其房屋出卖给原告的约定有效,愿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房...(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