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琦与被告黄*(反诉原告)、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苏**,被告(反诉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及商业险的最高额度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29673元[其中,医疗费50255.09元,护工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9263.6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39600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以上合计133818.69元,减去交强险的12万元,余下13818.69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按照70%比例承担,即为967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04月24日12时45分,被告黄*驾驶桂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海大道快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廉明西里路口实施右转弯的过程中,与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案外人赵*琪沿北海大道摩托车、公共汽车、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案外人赵*琪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原告被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开放性左股骨干骨折、左**、右外耳皮肤裂伤。2018年5月18日...(本文书还有6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