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郑**、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育有四子二女共六个子女(四子已病故),平时李**跟随三儿子李*升居住生活。2015年1月,李**因患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在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李**主要由三个儿子轮流护理照顾。2015年7月20日,李**以与李*升夫妇发生口角、产生矛盾为由用轮椅将李**推到临颍县工商局,要求工商局领导处理。并自2015年7月20日以自己身患多种慢性疾病、李*升在伺候老人方面诬陷他为由拒绝到医院护理其父亲李**。
原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人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护理照顾患病...(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