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中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佳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太保安徽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佳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太保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车损维修费682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13时05分,刘*涛驾驶车牌号为皖n×××××号车,在上海市s20外圈63km处与曹*驾驶车牌号为沪e×××××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刘*涛负全部责任。另查,刘*涛驾驶原告所有的皖n×××××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