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精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47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27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17年8月20日,被告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并将借据原件收回,利息124798元另行出具“收据”一份予以证明。嗣后,上述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置若罔闻,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精鑫...(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