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熊**、于**、郝**、丁**、张*、袁**、杨*、王**、袁**、詹**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材料
(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熊**于201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3000元。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于2014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詹**于2018年9月11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兰*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于2017年1月27日在兰*市麦积山路西雅图酒吧喝酒,与邻桌赵*宇等人发生口角。之后于**离开,十分钟后拿了一把长约一米的东洋刀到酒吧准备和赵*宇等人打架。2017年1月27日被兰*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于**于2018年8月27日在兰*市牟家庄串串香火锅店门口与徐新兰等人发生口角,后于**持刀又回到火锅店门口准备打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8月27日被兰*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于**于2019年6月21日1时30分许,甘a8××**号出租车司机赵*福在兰*市城关区××大厦门口,拉上乘客于**到新港城东门口,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个手铐,将司机赵*福右手拷住。2019年6月21日被兰*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于**于2019年9月27日0时30分许,酒后同朋友吴*1乘坐甘a8××**出租车,车辆行...(本文书还有6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