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宿迁市晟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锦源公司)、兰**、刘*、刘**、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被告晟锦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被告冯*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前后,案外人胡**在泗阳县开***小区,因为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10月,被告兰**、刘**、刘*、冯*合伙投资以宿迁市晟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接收“xx”项目。2013年10月8日,被告确认原告的借款,并且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被告于...(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