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借条等证据,以被告拖欠借款人民币75000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2020年5月1日之后利息以75000元按月息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答辩称:被告欠款金额属实,但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工作也刚刚找到。因此,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分期还款,每个月予以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包工程向原告购沥青建材而积欠货款,至2017年7月27日,被告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而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于2019年归还。但届期,被告未能向原告归还该款。本案经开庭审理,且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还款期限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