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港人防办)、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港管委会)强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昌盛三期项目经过了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管委会等各级、各部门的规划审批与验收,手续齐备、合法合规。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案涉工程于2006年6月规划初期,建筑图纸已由唐山市规划局规划审批通过,此时海港人防办尚未组建成立,由海港管委会住建局代行其职能。案涉项目无论是在市、区,还是各主管部门,自2006年规划审批至2017年竣工验收,有经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加盖公章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条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2017年底前竣工已通过海港管委会包括人防在内各个部门的验收。2....(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