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君熙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南区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缴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君熙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丰南区人防办提交的君熙太和工程《审核报告》中明确表述“工程结算单位、建设单位及审核单位共同签证确认”,但事实上《审核报告》附件一是审核单位自行制作并加盖公章,缺少委托单位及申请人的公章,附件二资质证书未予提供。该《审核报告》是丰南区人防办作出被诉决定书的事实基础,在其明确经三方共同签证确认但缺少申请人签证确认的情况下,该《审核报告》是一份无效报告,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一、二审法院故意回避上述问题,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且,丰南区人防办未将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