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辩称:交警队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应以交警队认定为准,超出交强险部分按20%承担,对原告说的我承担主要责任不认可。徐**是我父亲,我驾驶的车辆是我自己的,与徐**无关。车辆没有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我给交警队交了5000元,王*领了3000元,王**领了2000元;我没有赔偿能力。我对原告说的事故经过不认可,当时我从南向北行驶在薛*家房后油路上,我在路中间靠右与原告相*,我就被甩出去了,醒来后,我看见原告躺在自己车旁边,王*被甩出去了,我们相*时原告是在行驶中,并不是停的了。对李*医院两份收费收据不认可,不是正规票据,鉴定费票不认可,收费标准为800元。
被告徐**辩称:我是徐**的父亲,车是不是我的,事故与我无关,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22时许,原告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北行至五原县银定图镇丰乐村五社薛*家门前处,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告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相*,造...(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