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金振华与被害人金某在金东区××街***小区**幢**单元楼下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金振华用拳头将金某左眼打伤。案发后,金振华妻子打电话报警,金振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被告人金振华提出异议,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振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