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向其归还借款3.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4日,陈**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相应的借条。后陈**仅归还部分款项,经其多次催要,尚有3.5万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4日,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任健萍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