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位于宜兴市××楼××楼××室搬走;2、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搬走之日止按照18800元/年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后在第一次开庭时将该项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18800元,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搬走之日止按18800元/年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新港湾商务楼**室,租金每年18800元,租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押金5000元,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仅支付了租期内的租金及押金,租赁期满后未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也未继续支付费用,故诉至法院。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称双方又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了第二份租房协议,租期1年,租金18800元/年。
被告邹*辩称:2017年2月28日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的内容与原告诉请一致2018年5月,双方在电话里确认了续租事宜,在5月22日丁**将其农业银行卡卡号通过短信发送给邹*要求其...(本文书还有5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