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9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被申请人亲自陈述其撬门入住案涉房屋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申请人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并一直占用使用该房产,上述事实已经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亦出示了证据进行证明,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被申请人在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冀0108民初****号庭审中,亲自陈述其通过开锁公司撬门入住案涉房屋,购房前没有实际看过房屋,只是听说房屋有人租住。而在本案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借刘**等人失联不能到...(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