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3日,原告博创公司(乙方)与被告昆泰公司(甲方)签订《河北省曹*甸区(原唐海)幸福花园热力站项目协议书》,约定由博创公司对昆泰公司发包的唐山市曹*甸区(原唐海)幸福花园热力站厂项目进行施工,主要内容包括厂区内各供热单元构筑物、连通各设施单元之间的管线、辅助性建筑物,以及厂区内的道路、排水、绿化、照明设施***小区换热站和其他附属设施及昆泰公司同意和博创公司认可的其他服务设施,并采用bot方式运作,即经曹*甸区(原唐海)暖通热力有限公司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由博创公司或博创公司与昆泰公司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方式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技术改进和收益,特许期限为20年(不含建设期限),自博创公司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上述协议第6.4条约定“本项目按bot方式运作,即乙方或双方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取得本热力站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负责本项目资金筹措、建设、运营、维护和债务偿还,乙方获取采暖费作为幸福花园热力站的运营费用和项目的投资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必须按协议条款,将能良好运行的热力站无偿移交给曹*甸区(原唐海)暖通热力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第8.3条约定“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甲***小区内**座换热站的站内设...(本文书还有5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