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曹*甸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铭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被上诉人铭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城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2011年12月1日,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9022600元,应当依法认定为涉案工程款,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该笔款项一审法院已经查清,被上诉人也认可与《唐山曹*甸国际生态城水上餐厅(游艇俱乐部)bt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相关,作为涉案工程《唐山曹*甸国际生态城水上餐厅(游艇俱乐部)bt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案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与本案无关,要求上诉人另行起诉,置法律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该笔款项应从应支付回购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利息的判决,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上报工程结算,但被上诉人至今未予上报,致使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无法确定。因没有完工结算,是被上诉人行为所致,上诉人依法不应当支付利息。三、鉴定费、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的判决不合理。因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得到一审法院支持,鉴定费、诉讼费应当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法分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极不公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决。
铭鸿公司辩称,一、原审法...(本文书还有6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