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30日,被告美丰公司与原告名都公司签订了《丰宁县国营林场总厂危旧房改造(九龙湾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丰宁县国营林场总场危旧房改造(九龙湾家园)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1-18#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31733.2㎡(含地下建筑面积9161.69㎡),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含的土建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安装工程,不含土方工程、消防工程、电梯购置安装及电梯套口工程,燃气工程,通风工程、无负压供水设备工程及附属工程。工程合同工期为470天,从2012年7月30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11月12日竣工完成。合同价款:216725259.67元。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材料价格:发包人供应钢材,混凝土,质量必须合格,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据实列入结算。除发包人所供材料外的一切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质量必须合格,价格以实际价格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列入结算,先认价后采购(附甲方认价材料表),双方未认价的其他材料执行承德市同期造价信息。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57.2款第1项至第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在投标清单报价基础上(桩基础工程不在报价内,待竣工结算一并列入结算)人工机械按08定额相应的造价政策进行调整,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据实调整列入结算。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及其他和工程有关的洽商及签证。调整方法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签证证据据实计算,套用2008河北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对应的费用定额,人工、机械费按上级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的调整文件执行。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据实结算。质量保证金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程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的28天返还质保金。补充条款,本工程为丰...(本文书还有7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