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勒泰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勒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勒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进度款)22804.775万元(本项争议金额:300.005万元)。二、判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1月1日起至该笔债务清...(本文书还有1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