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0)云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雄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0)云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朱**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时朱**提交的结算单为复印件,法院调取的结算单原件也没有雄业公司的签章确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雄业公司应当向朱**支付运费159,624.14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雄业公司与朱**的口头运输合同并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没有...(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