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雪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田**委托代理人韦**、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2009年10月与被告田*相识,双方于2010年同居生活,××××年××月××日非婚生育了女儿王*乙。原、被告女儿王*乙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居住于原告及其母购买的商品房,抚养费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支付。女儿出生一年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离开原告家把女儿留在原告处,由原告独自抚养女儿王*乙,被告有空来探望一下。2013年秋季期起,原告把女儿送到xx明华艺术幼儿园就读至2015年7月,并负担了全部费用,期间原告经被告同意把女儿户...(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