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戚**因与被上诉人新蔡县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上诉人新蔡县陈*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汪*、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主张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错误。其提供了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欠条未载明款项偿还期限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可以随时主张,且其起诉时并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其他同类案件中,一审法院并未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新蔡...(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