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诉被告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赵**、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诉称,2014年9月21日,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者等原因,现场遭到破坏,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出具了事故证明。我因伤情较重,分别在李*骨科医院、巴市中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花费巨大。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宋**赔偿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570元,被告宋**在事故中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08512元。
被告宋**辩称,原告郝**属无证驾驶,车也未下户,违法在先,事故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宋**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