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榆树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永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孟**,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7日9时20分许,我正常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河镇姜*屯与吉黑g1211公路交叉口附近时,第一被告袁**驾驶×××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于被告超速行驶,且被告袁**与车内人员闲谈没能确保安全通行情况下,在我后边将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撞,造成了我身受重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2015年7月1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做出哈公交(五)认字(2015)第201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的违章驾驶行为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我所受之伤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外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第八肋肋骨骨折,并且进行了脾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医疗终结期为六个月、八级伤残。伤后我多次与被告袁**协商未果。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安邦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投保强制险、商业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分别在交强险和所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付我医疗费20958.87元,继续治疗费3100元,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护理费71...(本文书还有6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