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垚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作出了(2016)皖0811民初****号判决。被告中城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了(2016)皖08民终****号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城投公司遂向安徽省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7)皖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皖民再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中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960236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的财务成本费,按每超过一个月每方混凝土加收10元财务成本计算(暂计至2016年3月1日为417329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开庭前,原告鑫垚公司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诉求“判令被告中城投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财务成本费299019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建材经营单位,被告因承建安庆大桥圣埠还建点棚户区改***小区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该项目的混凝土。截止2015年4月,原告累计供应混凝土方量为107634立方,总价款应为38602362元,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900万元,尚欠货款9602362元未付。根据双方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如被告未及时付款,付款每超过一个月,则每立方加收10元的财...(本文书还有7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