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大观公司”)、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公司”)、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习**,被告黄河大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方建设公司及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被告黄河大观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程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全...(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