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与被告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651225.48元及补偿金140110.75元,共计791336.23元(以651225.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实际代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主张至全部付清本息、罚息、复利及补偿金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y160****974...(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