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汪**、孙*、邓**与被告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宜昌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汪**、孙**原告邓**、汪**、孙*、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汪**、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宜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枝江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汪**、孙*、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578.5元;2.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宜昌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被告汪**醉酒后驾驶鄂l×××**号正三轮摩托车从崇阳县白霓镇古桥社区往白霓镇谭家村方向行驶...(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