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绿都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19.57元;2.将房产证交付给王**,并退还多收取的办证费及房屋面积误差款;3.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60020.91元,以上合计71240.4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绿都房地产公司承担。在审理的过程中,王**变更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绿都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19.57元【从2012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3年5月17日,共计166天。(321698+16241)×0.0002×166】;2.判令退还多收取的办证费9790.71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7811.65元;3.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8...(本文书还有3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