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邱**、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邱**、邓**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1日15时,邱**驾驶湘d******号轿车由西向东行使,遇原告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相对行驶。由于邱**驾车逆行,致使两车正面相撞,造成原告受伤。2013年8月1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为2:8分责)。2013年8月11日,原告开始在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治疗,现已康复出院,被告邱**支付医疗费31023元。2013年11月13日,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残疾程度评定为八级、误工损失日为90天、住院期间陪护一名、加强营养、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核准。综上,被告邱**应依法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0642.21元。被告邱**在事故发生前...(本文书还有4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