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大武口区住建局)、原审第三人石嘴山市民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公司)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4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世纪大道两翼片区委托房屋拆除清理协议书,将世纪大道两翼片区2片区cd37-72、b1-b66范围交由第三人拆除清理。原告主张被告委托第三人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被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抗辩认为其没有拆除原告房屋,第三人民发拆迁公司在庭审中陈述2015年3月5日在拆除案外人沈某的房屋时因掉落砖块造成相邻部分的房屋部分损坏。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拆除其房屋,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10国道东片区b区21-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因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本文书还有3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