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借原告现金18万元,说用5天就给,后经原告催要时,被告一拖再拖,借故不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李**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所主张的18万元借款发生于2020年7月**日,转账账户已于2020年6月22日变更为原告父亲闫**与李**合伙经营新郑*伊利全品项目的共管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并非原告所有,原告无权以个人名义追讨其父亲和李**的合伙经营资产;2.原告明知自2020年6月22日后其涉案转款账户已转为其父亲闫**和李**合伙经营的共管账户,...(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