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巧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陈*、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后被告给原告还款130000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被告赵**因故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当日,原告刘**通过其父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4)向被告赵**持有的卡号为:6274的卡中转入100000元,被告赵*强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