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一、撤销新郑*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李**偿还闫**现金18万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与闫**是合伙关系,李**是经理管业务销售,闫**出任财务。本案中二合伙人没有认可李**的借款是合伙款项。李**称该借据系从共管账户内支取用于购买合伙经营的奶品,没有获得转账及报销凭证,无冲账手续,歪曲了借款事实。闫**和李**二人是合伙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没有任何关系,故可以排除为内部借款。本案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原告、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与第三人的合伙关系。一审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公平公正的裁决。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李**答辩: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