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位于沈河区青年大街**号**座1-12-2号房屋,建筑面积113.63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人民币871315元,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0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到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权属登记,但被告至今不仅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甚至与原告签署的买卖合同也未予备案,被告的应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依法判决:1、被告在60日内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