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燕赵*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司)诉被告亳州市汤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汤陵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明俞*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燕赵*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被告汤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赵*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68082.3元,并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08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9月19日,被告将案外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运输的一批电缆转交予原告承运,始发地均为中山东凤镇,目的地均为河北邯郸,产生运费共133240元,仓储费34842.3元,合计168082.3元。上述费用已经被告方以书...(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