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成武县大明湖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武县伯乐集镇伯乐集村法定代表人秦**,镇长。
邵**因诉成武县交通运输局、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赔偿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邵**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仅认定被申请人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被申请人成武县交通运输局、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