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与张**系夫妻关系。案外人王*善与被告王**因经营所需于2015年3月16日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婚姻登记审查表、借条原件、打款凭证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有被告王**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理应偿还原告借款,现借款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