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得香公司)、颜**、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征地补偿款被扣留所产生的损失432997.28元(以2331032.5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经亲属居间介绍,欲购买被告美得香公司位于××***小区××号的土地及地上所有的建筑后,经被告美得香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出卖范围为厂房及土地,并授权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颜*...(本文书还有1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