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清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清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清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为60省道天台科山至洪畴段改建工程白鹤支线第1施工标段工程向被告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总保险费用为275070元。保单第12条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月6日下午1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案外人陈*帮务农路过原告施工路段时被原告工程铲车碾压,致骨盆及尿道等多处受伤,经新昌医院、邵逸夫医...(本文书还有3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