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天台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农技总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徐**,被告农技总站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退休职工,2011年7月21日,被告返聘原告从*天台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观测场(塘下洪村)生产管理工作,双方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1年10月30日,原告在观测场操作手扶拖拉机时,不慎将裤管卷进拖拉机,导致右脚被卷进拖拉机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天台县人民医院、台州医院、上海等医院治疗。因受伤严重,原告右大腿中段被截肢,并在医院做了左腿交叉韧带损伤重建术。2012年12月18日,原告在浙江省假肢科技研究康复中心安装了假肢。2013年4月12日,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腿构成人体损伤五级伤残,左腿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护理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91839.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0000元...(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