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任*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街道小杜庄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小杜庄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2007)惠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小杜庄村委会不服上诉于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作出(2009)郑*二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陆**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作出(2011)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任*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本院告知其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后,经审查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陆**及其代理人冯**,被告小杜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陈**,反诉被告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23日,陆**及任*以任*名义与被告签订《用地协议》,由二人租用被告村东空闲地六亩开办市场,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止,每亩每年租金2.5万元,以后按约定递增。协议签订后二人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约定土地上的垃圾进行清理,并修建道路、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二人在市场建成后即招商进行经营。后二人与被告考虑到实际情况,约定租金仍按每亩每年2.5万元不再递增。陆**及任*向市场投资共计100余万元。2006年4月1日考虑到原协议即将到期,陆**与被告协定终止原协议,任*以陆**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新《用地协议》,由陆**继续租用土地,租金不变,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之后陆**又进行招商经营,并与入驻商户签订经营合同。2007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中村改造通知》,2007年4月26日被告再次向...(本文书还有6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