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立即向原告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支付应分摊赔款28667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支付延迟给付分摊赔款的利息(以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与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中石油雇主责任保险共保协议》,共同承保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所属全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受托管理等177家单位的雇主责任保险,原告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为主承保人,共保比例为80%,被告阳光保险江苏分公司为共保人之一,共保比例为5%。协议约定:主承保人代表共保体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协议后,主承保人负责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将案卷材料发至公共邮箱,各...(本文书还有5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