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卞**与被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与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鼓楼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鼓楼医院支付工程款6242173.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确认刘**、卞**对鼓楼医院所欠付的工程款6242173.76元在其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因装饰装修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鼓楼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底鼓楼医院整体收购凤阳明都医院后,先后成立凤阳(县)鼓楼医院(后**)、凤阳县鼓楼医院有...(本文书还有3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