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银西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杜**、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8月5日,杜**依法提起反诉。现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西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2.7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7日被告杜**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条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还清。后被告杜**又分别于2013年11月3日、2014年5月2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截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仅偿还27.25万元,尚欠32.75万元未予偿还。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对原告利益的严重侵害,应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杜**辩称,首...(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